计算机App相同或近似时的举证责任[禹瑞]
计算机App相同或近似时的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人在举证证明其对计算机App作品享有著作权后,下一个举证责任是就须对其主张的“侵权事实”进行举证。侵权事实的成功认定依赖于以下两个方面的举证。第一、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的计算机App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第二、侵权者接触了计算机App权利人的作品。
计算机App相同或近似时的举证责任,首先,如何证明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的计算机App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计算机App侵权中,一般是指计算机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计算机程序可以区分为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而计算机App侵权中,比对的对象也应当是以侵权者使用的计算机App的源程序与主张权利人的计算机App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计算机App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者计算机App的源程序,当然有的侵权者的计算机App的目标程序可以通过反编译程序汇编出源程序。此种情况下,只要主张权利人提供了侵权者的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程序与其主张权利的计算机App中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近似,则可以推定两者的计算机程序相同或者近似。
计算机App相同或近似时的举证责任,其次,如何认定侵权者接触了主张计算机App权利人的作品。一般认为,对于“接触”的证据不应当只限制于直接的接触。例如,不应当只限于提供侵权者购买过、使用过等可以直接证明直接接触的证据。而应当也包括主张权利人举证证明侵权者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主张权利人计算机App作品的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