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有哪些[禹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可以得出,商标被提出撤三的两个应对方向:①提供该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②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有哪些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由此可见,防御商标的防御目的并不属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之一。
同时,“正当理由”的举证,需要保证证据的客观性,以此说明“不可归责性”。例如官方的政策性文件、公开的自然灾害相关报道、第三方出具的破产事由分析报告等。所以日常案例中,商标局判断“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的标准比较严格,企业很难以该理由来保全防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