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近似问题(第三类)
1、在日用品及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时不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功效及其他特点。商标局在审查该类商标中就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过为数不少的此类商标。比如“薰衣草精华”商标申请注册在0301“洗面奶”商品上,就是很典型的“仅仅直接表示产品的原料”,而“活力亮泽”商标申请注册在0306“化妆品”商品上就“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功效”。但是“伊卡璐活力亮泽”商标使用在0301“洗发液”上就没有问题。因为“活力亮泽”虽然“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功效”,却是“不仅仅”!因为“伊卡璐”是其商标的主体部分,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
2、在该类商品的商标申请中,要注意“堂、坊、工坊”等表示场所的文字与“精华、本草、劲爽、果萃”等词语的使用。简单的说,就是上述提到的文字、词语在此类商品的审查中一般会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局在进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时将从严把握判定。例如“莱卡工坊”、“莱卡堂”商标与“莱卡”商标一般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唐风精华”、“唐风本草”商标与“唐风”商标一般也都被判定为近似。在该类商品的商标申请中,要注意“堂、坊、工坊”等表示场所的文字与“精华、本草、劲爽、果萃”等词语的使用。简单的说,就是上述提到的文字、词语在此类商品的审查中一般会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局在进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时将从严把握判定。例如“莱卡工坊”、“莱卡堂”商标与“莱卡”商标一般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唐风精华”、“唐风本草”商标与“唐风”商标一般也都被判定为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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