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商标被驳回或部分驳回,在这个时候如果被驳回的商品正好是注册企业的主营产品时,应该怎么办?首先要看确定商标的驳回复审成功率是否高,如果不高的话,要怎么办?如果引证商标在这三年没有使用,大家可以先提引证商标的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案例:
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企业申请的“极地四驱”商标被商标局引证“极地”商标驳回。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企业委托我方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办理了驳回复审申请。经商标局裁定:“极地”商标被撤销,成都极地汽车服务企业的“极地四驱”也通过了驳回复审,最终获得了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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