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被撤销[禹瑞]
注册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被撤销,因此,《商标法》中有关注册商标退出机制中的“撤三申请”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者,企业可通过对障碍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同时配合新注册和驳回复审等程序,获得注册商标,其使用该商标的主观意向将更加强烈。二者,前述“新申请+撤三+驳回复审”等组合方案,申请人需要更高的成本(含时间和财力两方面),使其更加注重“注而为用”,放弃非重要商标或者在非重要类别的注册申请。再者,撤三申请制度的存在,可以倒逼企业进一步提升商标管理意识,从“重视确权”向“重视管理”转变。
注册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被撤销,企业注册商标遭遇撤三申请,主要原因可分以下四种情形:一,在后商标申请因引证该注册商标而驳回,申请人发起撤三程序排除障碍;二,类似无效宣告程序,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净化市场,清除可能削弱在先商标显著性或共存导致市场混淆的商标;三,为应对行政投诉或侵权诉讼,被侵权人为了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针对在先注册商标提起撤销;四,恶意撤三。其中,因阻碍了在后商标申请导致被提撤三是目前发生频率最高的情形。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上一篇:版权登记自己如何操作[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