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作为创新的最重要主体之一,其研发动力和研发能力对社会发展尤为重要。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简称“高企认定办法”)。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自主常识产权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该政策旨在通过政府部门协调联动,运用税收杠杆“撬动”企业自主创新与技术研发活力,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进程中的“主力军”。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在市场竞争中,生产型企业研发动力和研发能力对企业发展尤为重要。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励的制造行业,应最大化的依法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税收成本。
就企业经营而言,应认真核实自身情况,判断是否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质性障碍。若没有实质性障碍,企业应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争取享受国家给予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若经营母体不具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可以通过合理调整业务模式、研发模式,寻求税收成本最低的经营方案。